欢迎访问后勤保卫处网站!

当前位置: 本站首页   >   下属机构   >   安全保卫   >   政策法规   >   国家政策法规   >   正文
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)

作者:    信息来源:    发布时间: 2021-02-22

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)

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)

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,切实维护国歌奏唱、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,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,将该条修改为:

“在公共场合,故意以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、国徽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“在公共场合,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、曲谱,以歪曲、贬损方式奏唱国歌,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,情节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
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Copyright©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版权所有.    地址: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号(徐汇校区)    上海市浦东新区学海路100号(浦东校区)